清償債務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簡字,114年度,278號
SDEV,114,沙簡,278,20250717,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沙簡字第278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吳宇吉

訴訟代理人 吳昭明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林裕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裕沂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14年7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