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沙建簡字第7號
上訴人即被告
柯鴻麟
被上訴人即原告
趙寅善
視同上訴人即被告
郭澔逸
何政錡
上列上訴人柯鴻麟與被上訴人趙寅善間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6,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