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經界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簡字,113年度,556號
SDEV,113,沙簡,556,20250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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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簡字第556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陳淑麗
陳錫炎
陳志懋
陳錫興
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宜馨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王素慧
陳金杰
洪桂花
陳震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素慧等間確認經界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14年6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1,2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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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