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14年度,628號
CDEV,114,橋補,628,2025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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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628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昌志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2,7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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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