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555號
原 告 曾郁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志祥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因受騙而簽署汽
車權利讓渡書,但兩造間實際上並無交易,並請求確認兩造之關
關於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BMW廠牌、型號520D GRAN TURIS
MO)之買賣關係不成立,因該汽車權利讓渡書並無交易價格之記
載,爰參酌原告提出同款車之網路中古車售價分別為新臺幣(下
同)66萬、69.8萬,取平均值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79,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40元。至原告雖主張應以新車售價241
萬元依定率遞減法折舊後,以10分之1之241000元核定訴訟標的
價額,但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明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係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本件既有中古車之市場行情可
作為交易價額之參考,即無以折舊公式推估之必要。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