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尾款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14年度,445號
CDEV,114,橋補,445,202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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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445號
原 告 巧手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智元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冠億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00元
,應繳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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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巧手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