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王偉年
上列聲請人因與蕭德紹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4年度橋小
字第55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繳納費用後,准交付本院114年度橋小字第552號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民國114年6月19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
,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
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
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
應予許可,此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
2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4年度橋小字第552號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民國114年6月19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並
主張係為針對相對人蕭德紹當庭之不實言論提起告訴。經核
聲請人係上開事件被告之當事人,就其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必要,已敘明理由如前
。揆諸首開說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再
者,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
、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以促其注意遵
守。
三、爰依上開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蕭承信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