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洪卉芝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橋簡字第106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回復原狀,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回復原狀,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為聲請必備之
程式。又聲請人經法院限期補繳裁判費,逾期仍未繳納,即
屬聲請之必備之程式不備,難認其聲請為合法,應駁回聲請
。
二、查聲請人聲請回復原狀,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
4年6月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
正本於114年6月10日送達於聲請人,有該裁定正本、本院送
達證書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答詢表
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為憑,是其聲請自非合
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蕭承信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