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小字第5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雨諺(原名:莊紓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
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2,976元,
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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