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司補字,114年度,23號
CDEV,114,橋司補,23,2025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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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司補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葉秭延
葉姵辰
共同代理人 洪永志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世偉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未據繳納調解費用。經聲請人稱,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1,005,2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
調解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另請聲請人亦於文到五日內提出
系爭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463建號建物之不
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體權利人姓名、身份證統一編號及
地址勿略)。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傅俊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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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