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價分割共有物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司補字,114年度,17號
CDEV,114,橋司補,17,2025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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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司補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張國樞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麗美等4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聲
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依據聲請人提出之標的
物即門牌號號碼:高雄市○○區○○街00巷0號3樓房屋最新稅籍
資料及房屋座落之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登記謄本,
上開房屋課稅現值為新台幣(下同)137,100元、座落土地
現值為5,263,000元(計算式:277平方公尺x19,000元/平方
公尺=5,263,000元),聲請人即共有人應有上開土地部分為
五十分之一、應有上開房屋部分為五分之一,是本件調解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32,680元(計算式:5,263,000元x1/5
0+137,100元x1/5】=132,6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
庭繳納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
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傅俊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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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