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4年度,637號
TYEV,114,桃補,637,202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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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637號
原 告 黃源
訴訟代理人 孫治平律師
被 告 張美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0號2
樓之1房屋修復至不漏水之狀態,並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9,50
0元及利息;就此觀諸原告所提出之報價單,前者修復費用為189
,000元(見本院卷第18至24頁),加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9,5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8,500元(計算式:189,000元
+29,500=218,5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6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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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