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636號
原 告 余○軒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黎○儀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訴訟代理人 莊明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樂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8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