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634號
原 告 陳瑜
訴訟代理人 鍾若琪律師
被 告 伍祈安
訴訟代理人 陳學驊律師
被 告 陳嬛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6,0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宴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