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寄託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4年度,609號
TYEV,114,桃補,609,20250728,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609號
原 告 蔡瑞奇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月琳間請求返還寄託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874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帆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