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4年度,603號
TYEV,114,桃補,603,2025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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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603號
原 告 林品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琨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
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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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