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4年度,602號
TYEV,114,桃補,602,20250715,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602號
原 告 吳泰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慶富即張青翠之繼承人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2,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帆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