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590號
原 告 安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佩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和富居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17,9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帆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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