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4年度,574號
TYEV,114,桃補,574,20250731,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574號
原 告 李錡


上列原告與被告程芳榆、李培菱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69,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徐于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