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4年度,543號
TYEV,114,桃補,543,202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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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543號
原 告 蕭仲廷
訴訟代理人 謝宏明律師
羅珮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俊敏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709,874元(計算式:本票金額600,000元+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1
09,874元=709,87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
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徐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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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