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4年度,525號
TYEV,114,桃補,525,202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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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525號
原 告 蘇子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暉文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5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徐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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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