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等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4年度,509號
TYEV,114,桃補,509,2025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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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509號
原 告 方德背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紀綱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俊林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依原告最近書狀即民國114年6月2日陳報狀記載請
求賠償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見補字卷第98頁)
,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1,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
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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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方德背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