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4年度,485號
TYEV,114,桃補,485,20250731,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485號
原 告 范庭溥
訴訟代理人 李侑紋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文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徐于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