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6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筑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國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4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499,8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5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未繳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核定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至命補繳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