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14年度,546號
TYEV,114,桃簡,546,2025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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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546號
原 告 徐文東
上列與被告房麗珠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8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6,700元,尚應補繳13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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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