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452號
上 訴 人 嚴玉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桃園市推廣動物保護協會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225元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並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於
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而本件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3,4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
25元。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予以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