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14年度,1229號
TYEV,114,桃簡,1229,2025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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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1229號
原 告 王慧文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佳錡

被 告 黃紹桉
許育婷
訴訟代理人 周冠銘
被 告 葉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6,79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10元,扣除原告前已納裁判費1,000元,尚
應補繳5,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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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