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14年度,1100號
TYEV,114,桃簡,1100,2025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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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1100號
原 告 簡慈慧
被 告 張瑋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戶籍址位在臺中市清水區,
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見本院個資卷)
;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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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