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還押租金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14年度,912號
TYEV,114,桃小,912,20250723,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小字第912號
原 告 朱金源
被 告 何芃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退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3,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宴慈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