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小字第849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被 告 黄家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業於民國114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7
月25日宣判,然因原告業於114年7月18日具狀撤回起訴,而
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