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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14年度,849號
TYEV,114,桃小,849,2025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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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小字第849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被 告 黄家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業於民國114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7
月25日宣判,然因原告業於114年7月18日具狀撤回起訴,而
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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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