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小字第681號
原 告 林勁甫
被 告 吳恆碩(原名:吳育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9月25日下午14時15分
在本院第3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於民國114年6月30日經言詞辯論終結,原定114
年7月29日宣示判決,惟嗣查明卷內資料,原告匯款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4萬元,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10萬
元,尚有調查之必要,準此,本件應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
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宴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