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14年度,667號
TYEV,114,桃小,667,2025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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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小字第667號
原 告 陳志勉
被 告 吳晏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8月22日下午4時26分,
在本院民事第3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前經辯論終結,
茲因尚有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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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