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小字第667號
原 告 陳志勉
被 告 吳晏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8月22日下午4時26分,
在本院民事第3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前經辯論終結,
茲因尚有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