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14年度,1191號
TYEV,114,桃小,1191,2025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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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小字第119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李世民

被 告 袁偉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債務,而被告之住所地位於新
北市新莊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見本院
個資卷);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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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