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桃小字第1006號
原 告 余蓉蓉
被 告 張金婷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原附
民字第96號),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2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
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
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菽芬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
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
,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
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