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小字第1004號
原 告 楊詠喬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福恩即箂恩汽車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