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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司小調字,114年度,1431號
TYEV,114,桃司小調,1431,2025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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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司小調字第1431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偉恩胡偉恩間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人
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之情形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
第1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積欠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電信費
用暨其利息,屆期未為清償,嗣後該公司將上開債權讓與聲
請人,為此爭議聲請調解等語。惟查,相對人目前在法務部
○○○○○○○○○○○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
在卷可稽。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71條規定可知,受刑人出庭
須由法官或檢察官傳喚,且應用傳票並通知執行監獄,由法
警提解到庭,非由司法事務官可得通知到庭。準此,本件無
從以通知使相對人到場調解,故依當事人之狀況,應認為不
能調解,爰依首揭規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聲明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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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