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司小調字第1408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簡笙翃 住新竹縣○○鄉○○路00巷00號0樓之 0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
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
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將其對
相對人所有之債權讓與聲請人;本件雖為請求相對人清償電
信債務,但仍有協商餘地,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目前設籍新竹縣湖口鄉,此有本院職權調閱之
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應
由相對人住所地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未合,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