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原小字,114年度,44號
TYEV,114,桃原小,44,2025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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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桃原小字第44號
原 告 潘彥群

被 告 林禾秝吳佳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7,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
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
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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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