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4年度,3816號
PCDM,94,簡,3816,20050902,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簡字第38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4年度偵字第9489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違反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五年內再違反,處拘役肆拾日,併科罰金新臺幣玖萬元,拘役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前因未經許可聘僱外籍勞工DUONG XUAN LY、DUONG HUU TRONG 等2 人,在臺北縣樹林市○○路○ 段 3 號之亞利預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從事鋼筋加工等工作,為 警於民國92年7 月24日查獲,並經臺北縣政府於同年12月11 日科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5萬元確定。猶不知悔改,明知 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 人,竟仍於前次遭查獲後5 年內之93年10月間某日起至同年 11月24日止(聲請書誤載自10月間起),以每件工作120 元 (約每月13,000元之代價),聘僱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未經 許可、許可失效之外籍勞工在上址從事鋼筋加工等工作,並 提供臺北縣樹林市○○街19巷5 號2 、3 樓供上開外籍勞工 作為休息處所。嗣為警於93年11月18日20時30分許,在臺北 縣樹林市○○街19巷5 號2 、3 樓,查獲如附表一所示之8 名越南籍勞工;又於同年月23日19時27分時許,在上開育德 街處所,再次查獲如附表二所示之2 名菲律賓籍勞工,而查 悉上情。
二、被告甲○○於偵查中固坦承有僱用如附表一所示之越南籍勞 工,惟矢口否認有何再次違反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許可 失效之外國人規定之犯行,辯稱:該8 名菲律賓勞工均向伊 表示有工作證,伊才同意讓他們先上班;另2 名菲律賓籍勞 工則係綽號「林仔」之人所僱用云云。惟查:上開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初次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如附表一、 二所示之10名外籍勞工於警詢時指證相符,復經證人即轉包 工程予被告之上包洪春田於警詢時之證述明確,復有臺北縣 政府92年12月11日北府勞動字第0920737586號函暨附件罰緩 處分書各1 紙、檢查紀錄表2 紙、外勞居留資料查詢資料4 紙、外僑入出境資料處理系統查詢表4 紙、查獲照片3 紙、 亞利識別證10紙、攷勤表2 紙、工程承攬契約暨相關工程資 料、菲律賓臨時護照2 紙等影本附卷可稽,足見被告前開自



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至被告事後翻異前詞否認犯行, 顯係卸責之詞,委無足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 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於依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 項前段規定,處 以罰鍰後5 年內再違反同法第57條第1 款雇主不得僱用未經 許可、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應依同法第63條第1 項後 段規定處斷。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非法雇用外國 人所生危害之程度,及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拘役易科罰金及罰金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就業服務法第 63條第1 項後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 42條第2 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 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美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 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二 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三 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四 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 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
五 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 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
六 因聘僱外國人致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之結果。七 對所聘僱之外國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其從 事勞動。
八 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九 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三條
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鍰或罰金。
附表一
┌──┬───────────┬────────┬──────┬─────┐
│編號│違反情形 │外籍勞工姓名 │原雇主 │護照號碼 │
├──┼───────────┼────────┼──────┼─────┤
│ 1. │許可失效之越南籍女子 │NGUYEN THI LIEM詹益川 │A0000000A │
│ │91年10月17日撤銷聘僱 │(聲請書誤載為NG│ │ │
│ │許可並限令出國 │ UY EN THILIEM)│ │ │
├──┼───────────┼────────┼──────┼─────┤
│ 2. │許可失效之越南籍男子 │NGUYEN CHI THE │漁連號漁船 │A0000000B │
│ │93年8 月17日撤銷聘僱 │ │ │ │
│ │許可並限令出國 │ │ │ │
├──┼───────────┼────────┼──────┼─────┤
│ 3. │許可失效之越南籍男子 │DAM PHUONG TIEN │億騰塑膠股份│A0000000A │
│ │居留期限至93年1月1日 │ │有限公司 │ │
├──┼───────────┼────────┼──────┼─────┤
│ 4. │許可失效之越南籍女子 │PHAM THI PHUC涂瑞枝 │A0000000A │
│ │93年10月22日撤銷聘僱 │ │ │ │
│ │許可並限令出國 │ │ │ │
├──┼───────────┼────────┼──────┼─────┤
│ 5. │未經許可之越南籍男子 │NGUYEN DUY PHAN │無,來臺觀光│AX0980 │
├──┼───────────┼────────┼──────┼─────┤
│ 6. │同 上 │KHUC DINH CHUNG │同 上 │A0000000A │
│ │ │(聲請書誤載為 │ │ │
│ │ │KHUCD INH CHUNG)│ │ │
├──┼───────────┼────────┼──────┼─────┤
│ 7. │同 上 │NGUYEN TUONG TAM│同 上 │A00000000 │
│ │ │(聲請書誤載為 │ │ │
│ │ │NGU YEN TUONG │ │ │
│ │ │TAM) │ │ │
├──┼───────────┼────────┼──────┼─────┤
│ 8. │同 上 │NGUYEN VAN TAC │同 上 │A0000000A │
└──┴───────────┴────────┴──────┴─────┘
附表二
┌──┬───────────┬────────┬──────┬─────┐
│編號│違反情形 │外籍勞工姓名 │原雇主 │備 註 │




├──┼───────────┼────────┼──────┼─────┤
│ 1. │未經許可之菲律賓籍男子│NESIFORO L OMILA│無 │偷渡來臺 │
├──┼───────────┼────────┼──────┼─────┤
│ 2. │同 上 │ROEL V PAMATIAN │無 │同 上 │
└──┴───────────┴────────┴──────┴─────┘

1/1頁


參考資料
亞利預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