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8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連發(兼王金郎之承受訴訟人)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王文信(兼王金郎之承受訴訟人)
王春華(兼王金郎之承受訴訟人)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
民國114年6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萬3,0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宴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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