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13年度,2146號
TYEV,113,桃簡,2146,202507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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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214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江曉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淩琦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1,5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2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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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