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原小字第1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芙均即萌宠世界宠物店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暐倫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0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7萬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郭宴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