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訴字第3號
原 告 沈鴻霖
沈政賢
沈文一
沈文貴
沈楓彬
沈晏汝
沈煌哲
吳秀莉
沈憲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丘瀚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前經本院裁定命
原告繳納裁判費,嗣原告就訴之聲明第三項追加請求被告陳塗給
付新臺幣(下同)1,717,585元,就追加部分尚應補繳第一審裁
判費21,6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追
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