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簡字第468號
原 告 李忠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豐丞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6
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4,962元,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
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