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14年度,316號
SYEV,114,營簡,316,2025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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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營簡字第316號
原 告 陳駿柏



兼上1人
訴訟代理人 陳千温

被 告 何清心(原名:何清哲)



訴訟代理人 何建男 住○○市○○區○○○000號 被
何黃秀美(即何天賜之繼承人)


何木嘉(即何天賜之繼承人)


何淑雅(即何天賜之繼承人)


兼上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木良(即何天賜之繼承人)


被 告 張智翔(即何天賜之繼承人)



陳香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智翔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與其他共有人原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
00地號土地,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596號民事判決分割共有
物確定,分割後原告分得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因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原告
分得上開土地應分別補償原共有人即被告之金額如附表所示
,而經被告就原告分得之系爭土地取得法定抵押權,並設定
有如附表所示之法定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原告已於
110年12月23日將應給付被告何清心何黃秀美何木良
何木嘉何淑雅張智翔(下稱何清心等6人)之補償金分
別以附表所示提存事件辦理清償提存完畢,並已給付補償金
予被告陳香君完畢,故原告已無積欠被告土地補償金,被告
就系爭土地之法定抵押權已無擔保債權存在,法定抵押權人
自負有塗銷法定抵押權登記之義務,是原告爰依民法第767
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
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三、被告方面:
 ㈠被告陳香君、被告何清心之訴訟代理人何建男及兼被告何黃
秀美、何木嘉何淑雅訴訟代理人之被告何木良均到庭陳稱
:對原告之主張無意見,同意原告之請求等語。
 ㈡被告張智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相符之本院101年度訴字
第596號民事判決暨判決確定證明書、附表之清償方式欄所
示之提存書、被告陳香君陳報狀、被繼承人何天賜之繼承系
統表、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暨掛
號郵件收件回執、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為證
,並有臺南市鹽水地政事務所114年2月14日所登字第114001
3802號函檢附逕為登記申請書、土地登記申請書、判決共有
物分割法定抵押權登記清冊附卷可稽,及本院依職權調閱之
本院110年度存字第1563號、第1564號提存卷宗在卷可佐,
且為被告何清心何黃秀美何木良何木嘉何淑雅、陳
香君所不爭執,而被告張智翔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
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何爭執
,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
者,得請求防止之;債之關係消滅者,其債權之擔保及其他
從屬之權利亦同時消滅;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
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
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307
條、第860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抵押權為擔保物權,具有從
屬性,倘無所擔保之債權存在,抵押權即無由成立,自應許
抵押人請求塗銷該抵押權之設定登記(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
字第167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查兩造因分割共有物事件
,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596號民事判決確定,就系爭土地成
立法定抵押權,用以擔保前開民事判決分割共有物所生之金
錢補償債權,該項法定抵押權不待登記即已成立,並依民法
第824條之1第5項規定,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一併登記
。又原告已向被告陳香君給付補償金,並已將被告何清心
何黃秀美何木良何木嘉何淑雅張智翔未領取之補償
金向法院提存所提存,此有被告陳香君之陳報狀及附表之清
償方式欄所示之提存書附卷可稽。從而,被告抵押權所擔保
之金錢補償債權業經清償而消滅,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該
抵押權亦應隨同消滅,而系爭土地仍存有系爭抵押權登記,
自屬對於原告就其土地所有權之行使有所妨害。從而,原告
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使其所有權歸於圓滿,
自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將如附
表所示之法定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 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 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系爭法定抵押權係源於共有物分割事件所生,塗銷之結果純 屬利於原告,本院斟酌上開情形,參以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 1之立法精神,認本件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較為公平,茲 命由原告負擔本件訴訟費用。又本件判決係命被告為一定之 意思表示,依強制執行法第130條第1項之規定,自判決確定 時即視為已為其意思表示,此係因該項債務,僅在使原告取 得被告已為意思表示之法律效果,即可達執行之目的,如為 宣告假執行,將使被告意思表示之效力提前發生,與強制執 行法第130條之規定不合,不適於宣告假執行。爰不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 所有權人 抵押權人 應受補償金額 清償方式 抵押權登記事項 1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陳千温(權利範圍2分之1) 何清心(原名:何清哲) 新臺幣89元 本院110年度存字第1564號 收件字號:104年鹽登字第080603號 1.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2.登記日期:104年11月23日 3.登記原因:法定 4.債權額比例:405分之89 5.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405元 6.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104年5月25日101年度訴字第596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7.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千温,債務額比例1分之1 8.權利標的:所有權 9.設定權利範圍:2分之1 10.設定義務人:陳千温 2 何黃秀美何木良何木嘉何淑雅張智翔(即何天賜之繼承人)公同共有 新臺幣89元 本院110年度存字第1563號 收件字號:104年鹽登字第080603號 1.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2.登記日期:104年11月23日 3.登記原因:法定 4.債權額比例:連帶債權405分之89 5.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405元 6.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104年5月25日101年度訴字第596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7.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千温,債務額比例1分之1 8.權利標的:所有權 9.設定權利範圍:2分之1 10.設定義務人:陳千温 3 陳香君 新臺幣227元 收件字號:104年鹽登字第080603號 1.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2.登記日期:104年11月23日 3.登記原因:法定 4.債權額比例:連帶債權405分之227 5.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405元 6.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104年5月25日101年度訴字第596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7.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千温,債務額比例1分之1 8.權利標的:所有權 9.設定權利範圍:2分之1 10.設定義務人:陳千温 4 陳駿柏(權利範圍2分之1) 何清心(原名:何清哲) 新臺幣89元 本院110年度存字第1564號 收件字號:104年鹽登字第080604號 1.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2.登記日期:104年11月23日 3.登記原因:法定 4.債權額比例:405分之89 5.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405元 6.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104年5月25日101年度訴字第596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7.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駿柏,債務額比例1分之1 8.權利標的:所有權 9.設定權利範圍:2分之1 10.設定義務人:陳駿柏 5 何黃秀美何木良何木嘉何淑雅張智翔(即何天賜之繼承人)公同共有 新臺幣89元 本院110年度存字第1563號 收件字號:104年鹽登字第080604號 1.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2.登記日期:104年11月23日 3.登記原因:法定 4.債權額比例:連帶債權405分之89 5.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405元 6.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104年5月25日101年度訴字第596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7.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駿柏,債務額比例1分之1 8.權利標的:所有權 9.設定權利範圍:2分之1 10.設定義務人:陳駿柏 6 陳香君 新臺幣227元 收件字號:104年鹽登字第080604號 1.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2.登記日期:104年11月23日 3.登記原因:法定 4.債權額比例:405分之227 5.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405元 6.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104年5月25日101年度訴字第596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 7.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駿柏,債務額比例1分之1 8.權利標的:所有權 9.設定權利範圍:2分之1 10.設定義務人:陳駿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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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