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小字,114年度,362號
SYEV,114,營小,362,2025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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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小字第362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被 告 許菲珊(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
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
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對當事人之認定,係以有當
事人存在為前提,當事人不存在,即無訴訟程序主體,亦無
當事人能力。而當事人在形式上是否存在及是否具有當事人
能力,法院固應依職權調查,惟起訴對象既已死亡不存在,
乃屬不能補正事項,且其訴不合法,自應依法裁定駁回原告
之訴。
二、原告於民國114年7月9日起訴,惟被告於原告起訴前之113年
4月23日業已死亡,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可證,足見被告並
無權利能力,而無當事人能力,而此項訴訟要件之欠缺屬不
能補正之事項。故原告以起訴前已死亡之被告提起本件訴訟
,於法未合,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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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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