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營小字第251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林宸輝
被 告 陳明哲即陳明傑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營小字第251 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14 年7 月24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彥慧
書記官 但育緗
通 譯 鄭育祥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詳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4條第2項
規定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明傑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 幣53,798元,及其中新臺幣48,944元自民國113 年4 月2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明傑之遺 產範圍內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 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但育緗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