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13年度,846號
SYEV,113,營簡,846,20250702,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846號
原 告 莊海鄉
江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延輝
被 告 莊國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
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同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亦有明定。查原告訴之聲明為
:㈠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上如臺南市麻豆地政事務所114年5月12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
面積9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並將該部分土地返還原告;㈡被告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98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返還第一項土地之日止,按年給付原告依第一
項所示占用土地面積乘以當年度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金
額。而系爭土地於原告起訴時即113年度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
尺3,900元,有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參(營司簡調字
卷第65頁),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35,100元(計算式:9×3900
=35100);加計原告合併請求起訴前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金額
9,981元,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5,081元(計算式:35,100元+
9,981元=45,08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
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