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13年度,614號
SYEV,113,營簡,614,2025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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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614號
原 告 江小萍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複代理人 劉靜芬律師
被 告 李阿眞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鄭安妤律師
張中獻律師
蔡麗珠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吳佳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
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
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客觀訴之預備合
併,乃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就備位之訴為勝訴判決之訴之
合併,應以先、備位訴訟標的價額較高者,定該事件之訴訟標的
價額(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513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
告先位之訴訴之聲明為:㈠確認被告對於門牌號碼臺南市○○區○○
里○○○00000號建物即臺南市麻豆地政事務所113年11月21日土地
複丈成果圖所示A鐵皮屋及B鐵皮屋所有權不存在。㈡被告應協同
原告將門牌號碼臺南市○○區○○里○○○00000號房屋稅籍納稅義務人
辦理變更為原告。備位之訴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將臺南市麻豆
地政事務所113年11月21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A鐵皮屋占用臺南
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範圍共計146.67平方公尺
部分拆除、騰空並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㈡被告應將臺南市
麻豆地政事務所113年11月21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B鐵皮屋占用
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範圍共
計292.96平方公尺部分拆除、騰空並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
查上開建物113年度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44,100元,上開
土地113年度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1,400元,則原告先、備位
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擇其高者之結果,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
為615,482元(計算式:1400×146.67+1400×292.96=615482),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
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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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