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補字,114年度,944號
PCEV,114,板補,944,2025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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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944號
原 告 張芙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映嵐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0,9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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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